再审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交通运输局、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木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王*提交的《合同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仅能证明王*与某公司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不能证明王*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及价值。王*未提交关键证据“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的原始载体,真实性存疑,且该聊天记录仅为过程性沟通,并非最终结算。某公司未授权于某乙对外结算,王*亦未证明于某乙具有代理权限,现有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一、二审法院按照合同价款确认工程款,系事实认定错误。某公司与某交通运输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县财政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说明案涉工程的计价原则为“据实结算”。王*作为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其工程款应遵循主合同的结算方式。一、二审法院认定《合同协议书》《合作协议书》为“固定总价”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一、二...(本文书还有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