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再审申请人秦*因与被申请人屈**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申请再审称:1.转让合同的本质是购买其持有的加油站相关手续,并非加油站本身。2.屈**的父亲屈**隐瞒开办了另一加油站的事实,编造了购买时秦*对其隐瞒案涉加油站不能建设、其不知情的事实。秦*提交齐商务函〔2020〕18号《关于核准新建加油站的通知》一份,该通知显示“某公司”位于某镇某路**号公里-200米处路西,即原审证据《黑龙江“2016-2020”规划加油站统计表》中的序号为23号的位置,而当时秦*持有的是26号的位置,两个位置在同一个表格内有所体现,屈**说对表格不知情、不属实。3.屈**提交的录音中自述现在加油站不好办,至于如何办理手续已经与秦*无关。4.屈**欲利用信息优势和实际经营同类加油站的经验,谋取超高利益,未预见到形势产生变化,屈**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想...(本文书还有14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