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贾**称,申请事项:请求指定贾**为贾**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贾**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申请法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贾**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贾**,女,1944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2026年5月18日,本院作出(2026)津0104民特****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贾**父母、配偶均已去世,无子女。贾**共有兄弟姐妹7人,分别是贾某丙(已去世)、贾**、贾**(已去世)、贾**、贾...(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