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卢**、刘*、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刘*、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按照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5%承担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26年1月11日的利息为294000元减去已付70000元利息=22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4.本案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担保人担保期限为8年。后被告陆续还款70000元,剩余部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均无果而终。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被告卢**、刘*、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文书还有2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