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上诉请求: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关于汪*返还公司印章及财务账册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汪*“无权占有”公司证照及财务资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汪*并非案涉财物的实际占有人。案涉公司印章一直由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财务资料由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并需遵循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使用。汪*在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均未个人实际控制或占有上述物品。安徽某乙有限公司报警所称汪*“擅自强行拿走"财物,仅有其单方陈述,并无充分证据支持。2、案涉财物在诉讼前已脱离汪*影响范围,...(本文书还有3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