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3749.9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724.32元(834486.40元×5%);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13749.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倍计算,自2026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请金额为390025.58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整修工程二标段项目改造工程太阳能和水箱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楚雄市的工程项目供应并安装太阳能及水箱设备,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834486.4...(本文书还有2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