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与相应解决在于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某甲公司应否给付某乙公司案涉供热配套费问题。2012年,某甲公司欲在某镇北山区域开发建设包括北山畔***小区在内***小区,规划建筑面积8.82万平方米。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约定,由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开发***小区进行供热,某乙公司亦按此约定建成了可供8.82万平方米供热的相关设施、设备,某乙公司据此要求某甲公司支付供热配套费,双方间形成的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故某甲公司关于案涉供热配套费为行政收费,某乙公司无权收取,案涉《协议书》无效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某甲公司为证明案涉供热配套费为行政收费而举示的《黑龙江...(本文书还有6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