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苏04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霞独任审理,于2026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王*一审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判决孙**排除妨碍,拆除其设置在南秧街后门正上方的可旋转监控摄像头;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本文书还有10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