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于*属于一线职工,原审提交的工资表载明某公司拖欠于*工资的数额。某公司原审提交的经营考核管理办法不具有合法性,且上述方案未经职代会的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于*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一直正常工作,并未因效益不好而减少或免除相应工作量,某公司不应当以效益不好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系于...(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