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医院、第三人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被告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支付原告王*货款9781483.03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日,原告王*与第三人签订《垫资供货协议》,约定原告联系被告的销售渠道,原告以第三人的名义为被告进行供货,并提供全额垫资。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签订《中药饮片采购储备协议》,并根据被告需要分月供应中药饮片。原告系《中药饮片采购储备协议》项下的实际权利人,现被告尚有已开票的货款9781483.03元未支付,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医院辩称,1.原告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不成立。2.对原告诉请的货款总额无...(本文书还有1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