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肯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伊宁市人民法院(2025)新4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虽然涉案车辆归属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司机并未与上诉人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因该车辆由上诉人承包给外人于*、潘*等经营,从事物料拉运。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于*等因承包经营该车辆而获益。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实质用工行为,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从事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的指派和确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用人单位是否支付劳动报酬等等,均系认定劳动关系的综合考量因素。本案中,被上诉人驾驶新f-75***号车为于*等从事物料拉运,其具体工作听从于*等的指挥、管理、监督,报酬亦由于*等支付,一审被上诉人亦认可这一事实,于*等承包该车后,上诉人并未对该车进行管理。上诉人将案涉车辆承包给于*后,其和于*等之间仅就承包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与上诉人的用工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招聘司机,仅仅是便于对外发包车辆。即便有用工的意思,该发布信息也仅仅是要约邀请的行为,用工合同尚...(本文书还有5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