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修理与被上诉人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2025)内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修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与被上诉人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修理上诉请求:1.撤销或改判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金额:265475.54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误工费计算错误,误工期应当以住院期限为准。一审法院判决书第七页载明“结合原告定残时间、受伤程度及治疗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规定”被上诉人提交法庭的病案材料,并无任何医嘱要求其出院需要休息的时间,同时被上诉人也并未申请鉴定误工期。原告的病案载明其主要诊断为“视网膜损伤”结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载明的5.1.10眼底损伤,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期90~120日,甚至更严重的眼球摘除[16.491]:误工期也是30~60日。同时被上诉人也并未提供伤后180日无收入的任何证明。一审认定的误工期完全错误。责任比例认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劳务关系,双方并非人身和经济上紧密依附的劳动关系,并非上下级关系,也不需要对被上诉人需要严格的人身管理,2024年12月4日早晨,上诉人并未安排被上诉人工作,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庭审笔...(本文书还有5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