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林场某林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未认定刘*与元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8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刘*在上述期间内为元某提供劳动,元某给付工资报酬,原审未确认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二)原审未认定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刘*与元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刘*提交2018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元某森林生态管护人员工资明细表,拟证明上述期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主张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2018年1月1日...(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