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黄**、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504684.03元,其中本金500000元,截止于2025年4月28日的利息4684.03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黄**于2024年3月26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编号**……33),约定借款额度为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用款方...(本文书还有2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