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男,1975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某甲公司在二审提交了关键新证据,证明案外人刘*乙在与某甲公司合作期间,同时以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及其他主体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并招录工人,案外人卢*及包括郭*在内的班组人员实际是刘*乙为履行其与某乙公司或其他主体之间而组织的劳动力。卢*与刘*乙之间的合同总额为148万余元,远超某甲公司与刘*乙就案涉项目的总价款133万元。郭*主张其为某甲公司提供劳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接受某甲公司管理及领取劳动报酬的直接证据,本案首先应当确认某甲公司与郭*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在某甲公司已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判决某甲公司支付郭*工资23,760...(本文书还有1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