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保定某有限公司、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96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提出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为专利号*****.1、名称为“背包”实用新型专利权。根据保定某有限公司、李*向本院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2月10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610xxx号),专利号为***.1,名称为“背包...(本文书还有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