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秦*、赵**、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李*,被告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被告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潘**和赵**是夫妻关系,潘**与赵**、秦*是朋友。由于赵**系某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和秦*又是合作伙伴,前期赵**向原告借款有部分未偿还。2017年1月25日某某甲公司和赵**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原告按照赵**的指示转入张某某(张某某与赵**系把兄弟)的账户之内。转账当日某某甲公司和赵**出具682000元的借条,并由秦*担保。当日被告抽回加盖某某甲公司公章的682000元借条,偿还原告60000元又向原告出具610000元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并注明已偿还60000元。2017年3月23日秦*支付本息100000元,下余本金540000元未支...(本文书还有5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