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电梯维修费用是否应由业主分摊问题。董*与某物业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而案涉电梯维修的范围包括更换曳引绳和抱闸,曳引绳为电梯的悬挂装置,抱闸属于电梯驱动主机的主要部件。根据某物业的自认、某乙公司出具的回函及补充说明、佳某局的复函及《电梯施工类...(本文书还有38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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