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木场清某某木场某木场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木场某木场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某木场某木场已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案涉交易真实存在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法院未正确认定该事实,未正确适用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应予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39棵白蜡(胸径13cm,单价2600元),应支付白蜡货款101,400元这一事实已达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审法院应予认定该事实存在,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原审法院未正确认定该事实导致判决出现错误,应予纠正,具体如下:首先,申请人一审证据16系案涉39棵白蜡出库单、验收单,该两项单据可直接证明案涉交易真实存在出库单上载明的送货单位某场系清某刘*乙某场系申请人曾**,该两份单据可证明申请人作为送货单位向香某香某新城一期h16地块送货胸径为13cm的白蜡39棵(胸径13cm,单价2600元),验收人为可某可某、张某张某送货地址香某香某新城项目系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某可某、张某张某系被申...(本文书还有6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