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段*因诉某县政府、某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系武乡县丰州镇东村人,因武乡县城更新改造,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2年2月11日,某村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因县城更新改造项目需要征收乙方房屋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某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武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乙方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征收补偿安*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东村,核准建筑面积238.21平方米,用途**层商铺、居***房屋层数**层。第二条:本次县城更新改造房屋征收乙方自愿选择实物置换,货币补偿作为补充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第四条,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一)基准面积按1:1给予实物置换,安*房严格按照交房先后顺序...(本文书还有4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