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鸡西某**等与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审查和审判监督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工商登记>>民事案件>>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6)黑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6-05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刘*、于**、一审第三人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25)黑8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于**对被登记为股东知情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万顺房地产公司工商注册档案中所有“于**”的签名均非本人书写,该证据可证明于**从未参与公司设立的任何环节,也从未作出过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已查实于**的身份证系被其父亲于某丙偷拿,并委托中介用于公司注册,该证据可证明于**对公司注册及被登记为股东一事完全不知情。于**的公务员身份足以佐证其不可能成为股东。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判决错误适用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的立法本意。本案中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于**系被冒名登记,二审法院却以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否定了“被冒名”的客观事实...(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