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李**、石家庄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李**,被告平安某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2041.37元、救护车费4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3477元、财产损失3750元,以上共计104268.37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x赔偿金115410元、鉴定费294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66644.38元、护理费22214.7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2364.35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304073.52元;3.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商业险部分,由...(本文书还有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