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银行余姚支行与某辛公司、石**、第三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医院、某己公司、某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原告某甲银行余姚支行的申请,本院裁定对某辛公司、石**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第三人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某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于202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甲银行余姚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宓**、刘**,第三人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本文书还有9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