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与被告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土地租金暂计46356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4年9月27,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告享有使用权的位于关家营子碾子沟村后塔子山地转包给被告使用,山地每年每亩转包费200元,道路每年每亩150元,使用期限20年,即2004年4月至2024年4月。被告共使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100余亩(其中山地约80亩;道路约30亩)。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转包费,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毕*支付土地租金463560元,...(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