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原审被告某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6)鄂0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某乙公司上诉称,一、对某乙公司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某乙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对某乙公司提起诉讼的依法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某甲公司作为武汉大型国企,在武汉市范围内具备较大影响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难以完全排除地方保护及不当干预的合理怀疑,为避免因属地因素影响裁判中立,本案不宜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相...(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