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霸州市某有限公司、霸州市某家居清洁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黄*及原审被告姚**、杭州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黄*提出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为专利号为:***.8,名称为“皂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上诉人向本院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650xxx号),专利号...(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