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五常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4月25日,李*在五常市华联超市(颐和家园店)购买“正淳紫菜汤(海**)”1袋,金额5.90元。2024年5月5日,李*以华联超市(颐和家园店)为被投诉举报人向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五常市监局)投诉举报,认为《中国食物成分表》要求每100克紫菜干的碳水化合物应为44.1克,而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碳水化合物为27.0克。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1.依法书面受理投诉举报并对其行政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2.将行政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3.依法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并赔偿10...(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