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某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关于刘*主张某镇政府收取224万元之后,至今尚欠150余万元的主张,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且完全不符合常理的认定错误。刘*是基于2000年11月27日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主张某镇政府替其代收的购楼款,对此刘*举示了盖有某镇政府公章的224余万元收款收据。至于单独交给刘*个人的以及将材料款、饭费等抵顶售楼款的均作了单独的标注,均不在刘*主张的某镇政府收取224万元的数额之内。至于刘*存在**房多卖及低价售楼,已经通过其他案件予以处理,相关售楼款额均不在本案224万元之内。一审法院将相关提供盖有政府公章收据的业户传唤到法院,逐一进行核实确认,对此能反映出均是购楼户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该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综上,刘*在其主张的诉求范围内已经完成了全部举证义务。原审中提出...(本文书还有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