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学校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学校申请再审称,双方合同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最终结算价格,案涉工程仍未进行政府审计,工程款总额尚未最终确定。原审判决仅依据第三方审计结果即认定付款条件成就,忽视了政府审计这一关键环节,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在案涉工程未经政府审计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审判决认定付款条件成就,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工程消防部分经验收不合格,导致工程无法使用,实际工程款需经审计后确认。工程款项的支付应以交付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因被申请人消防施工存在未按图纸施工情况,故涉案工程需经过政府审计后,相应予以扣除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审判决关于政府审计与工程款结算条件的法律以及关于质保金的法律适用错误。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作为最终结算价格,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原...(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