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腾冲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杜*)、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杜*、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二审庭审中,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仅有杜*与某甲公司庭审时口头认可,没有提供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材料予以佐证,不能认定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事实。一审、二审法院以庭审口头陈述的事实来代替需要证据证明的事实错误。(2)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认定案涉工程造价为4641278.23元错误。二审法院判决中的错误如下:第一,“工程量对比表”、签证单是某甲公司单方制作的、二审时才提交的材料,前述材料并未作为调解的基础材料。二审...(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