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理公司)与被告某某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运公司)、被告林*、被告金*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某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速运公司支付原告保理融资款逾期本金964345.85元、截至2022年5月5日的利息25502.21元、截至2025年5月23日的违约金275402.37元,合计1265250.43元;2.判令被告速运公司支付原告自2025年5月2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64345.85元为基数,按照年**16.2%的标准计算);3.判令速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4.判令林*、金*对上述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7日,原告与速运公司签订了《国内保理池融资业务合同(有追索权)》。协议约定:由速运公司(卖方,申请人)将其在与xx物...(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