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2026)新43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案件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实为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合作形式为施工费包干,新疆某某有限公司的职责包括负责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而张*的义务仅是提供劳务。原审法院仅凭合同名称及消防安装工程字样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裁定认定合同第七条为约定不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