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县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县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物业费6222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2日,原告与睢县某乙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建设单位为睢县某乙有限公司,物业服务人为睢县某有限公司。被告居住在睢县城郊乡135.02米,约定的物业费标准1.28元/月/平方米。原告已催缴。
被告申*辩称,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对依法应缴纳且与服务相匹配的费用并不拒绝。答辩人并不存在恶意拖欠物业费的情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与实际服务水平匹配的物业服务费用,答辩人愿意依法承担,但因原告在物业服务履行情况,收费依据及费用构成方面长期未作清晰说明与公示,导致相关费用的合理性无法核实,故答辩人未予全额的缴纳物业。关于本案核心争议问题的答辩意见。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答辩...(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