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里区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9日,王*向道里区政府邮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后王*以道里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经复议认为:案涉房屋为私建房屋,道里区政府与王*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王*自愿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地点为征收范围内原地安置,王*应得货币补偿费用冲抵购房款。因案涉项目尚未建成,协议履行条件尚未成就,道里区政府不存在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行为,亦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因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作出哈政复(2025)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行...(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