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何*因诉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及原审第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闽02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何*主张的临时安置费缺乏依据,属证据不足且有违公平原则。1.原审忽略何*房屋是在2019年3月8日已被强制拆除,2024年3月27日才签订协议的事实,也未考虑本案系房屋被强拆后无奈之下签订补偿协议的特殊情况,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何*是在受到生活、居住各方面的压力后被迫签订。2.案涉房屋系因政府拆迁原因不复存在,何*需要租房居住并为此承担了居住的成本,这些损失是由某造成,理应由某承担,给予何*临时安置过渡费,以弥补何*的实际损失,保障其获得的补偿不低于其他被征收人。(二)案涉征收补偿协议的争议条款明显不公平,应予撤销,并增加临时安置费。1.搬迁过渡费应当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对于其他被征收人,从房屋拆除之日到安置房交付之日政府均已给予安置费,而对...(本文书还有9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