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以其虚构的项目需要垫资、可以获得高息回报为由,先后骗取付某人民币26.4万元。2025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被查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在案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书还有438字未显示)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检索费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