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富锦市司法局、佳木斯市司法局、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富锦市公证处、王**、王**投诉处理答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26年4月7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申请人富锦市司法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富**,被申请人佳木斯市司法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富锦市公证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戴*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佳木司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富锦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
富锦市司法局答辩称,公证卷宗中的放弃继承声明、公证询问笔录中均有王**本人的签字,王**否认系其本人签字,但拒绝对签名笔迹进行鉴定,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其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本文书还有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