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郝*、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416.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019.8元、伤残赔偿金10963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29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27日9时30分许,郝*驾驶xxx号半挂车沿事发地点倒车时,其车右侧轮胎碰撞石某所有的大理石板材,板材倒地过程中砸伤行人陈*左脚,造成陈*受伤、大理石板材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郝*负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陈*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平...(本文书还有2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