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王**因与被上诉人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上诉人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王**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5)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仅凭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一份《欠条》即认定张**、王**欠付租金100,000元,未对《欠条》形成的背景、真实性及是否与本案租赁关系对应进行实质性审查;案外人王**曾提出“给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过欠条”的抗辩,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该欠条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统一、租金计算是否重叠等关键事实,一审法院未进一步调查取证,属事实认定不清;2.一审判决...(本文书还有4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