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莫*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莫*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莫*不承担给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店承担。事实和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莫*与李**在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前进派出所的笔录可证明二人系合伙关系,二审时李**隐瞒了对其不利的该笔录,恳请再审时依法调取。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莫*与李**系合伙关系,二人共同经营生猪肉生意,李**在某平台聊天中承认拖欠生猪肉款,原审判决驳回某店对李**的诉讼请求,仅判决莫*一人承担付款义务,...(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