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1984年10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嘉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嘉兴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没有准予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因而不能认定龚**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龚**于2016年2月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过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已经就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相关损失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关赔偿。现又就后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等提起诉讼,为明确本案龚**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提交鉴定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鉴定;上诉人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在于如何判定本案龚**诉请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安徽新莱蒂客司...(本文书还有5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