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男,1990年10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城关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女,196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女,1985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县。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李*、何*、薛*、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证据一:(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目的:(2025)宁01民终****号判决查明“何*自认其向某公司支付投资款15万元系基于其与李*的合作意向而支付”“何*在某公司成立后,虽然不是公司登记的股东,但...(本文书还有4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