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宁夏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案证据中无客观、直接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为贺*县宏基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并陆续与某乙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事实。原审法院采信的银川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登记表无贺*县住建局签章,无证据效力。采信的(2022)宁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力不足。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一审中某甲公司陈述2010年至2020年签订了《前...(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