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和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张*、王*共同偿还吴**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王*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张*、王*系夫妻关系。吴**与张*、王*系同村关系。2017年2月12日,张*以家庭投资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吴**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1.5%计算。吴**通过银行向张*支付借款。张*向吴**出具一份借条。借款后,张*未偿还吴**任何款项。张*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投资经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王*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经吴**多次催讨,但张*、王*...(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