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高*的全部诉讼请求;2.全部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错误认定高*放弃对某公司的实体权利。2022年4月21日,王*向高*出具《结账书》载明“此款于2023年8月前由王*个人结清”。虽然在(2023)黑0805民初****号原告高*与被告某公司、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高*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并与王*达成调解协议,但高*撤回起诉的行为属于诉讼程序权利的处分,并非免除某公司的债务...(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