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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健康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6)豫17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6-04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5)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责任比例划分的判决内容;改判张*对雷*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相较一审判决,张*应多赔偿雷*714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雷*自行承担50%责任、张*承担50%责任的比例明显不当。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全面,未能充分体现张**主要过错。一审判决认定“张*驾驶叉车将草料往拖拉机车斗里装的过程中因未发现雷*在涉案草场南侧路口附近两捆闲置散落的草料处休息而不慎造成雷*受伤,张*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认定忽略了以下关键事实:1.张*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一审已查明涉案草场堆放草捆的地方没有安装照明装置。张*作为草场经营者和雇主,明知夜间作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未采取任何照明或警示措施,构成重大过失。2.张*主动替代雷*操作叉车,系其独立行为导致事故:事发时,雷*已被张*要求“休息”,张*自行驾驶叉车装运草料。张*在操作叉车抓取草捆时,完全未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直接导致将正在休息的雷*连同草捆一并抓起并扔至车斗内。该行为属于张*独立、主动的危险行为,过错程度极高。3.张*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张*作为叉车操作者,在夜间、无照明条件下作业,理应谨慎观察作业区域是否有人或障碍物,其未履行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直接造成雷*重伤,应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4.更为关键的是,雷*受雇于张*,其为张*操作叉车工作至深夜,长时间的高强度工作导致雷*与张*都十分疲倦,从而没有审慎地避免本次事故发生,而加班至深夜是张*决定的,并且又是为张*谋取利益的。二、一审法院对雷*的“休息行为”认定过苛,责任比例显失公平。一审判决认为“雷*明知涉...(本文书还有769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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