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王*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餐饮)因与被申请人鸡西某义乌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餐饮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改判某公司赔偿王*餐饮剩余租赁期内已附和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未附和的装饰装修损失及设备损失7,314,604.5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292,584元。事实和理由:1.二审法院未对诉讼时效审理及论述。王*餐饮已充分举证证明一审判决对于“定期给付之债”诉讼时效起算点适用法律错误,某公司未向王*餐饮主张过租金、管理费,未对每期诉讼时效中断进行举证,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2.二审判决否定《补充协议书》的独立...(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