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吕**、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11308.41元,其中本金210000元,截止于2025年2月20日的利息1308.41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黄**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所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8日,被告吕**因生产经营周*向原告申请贷款...(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