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付*、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告付*、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付*、某公司、中建xx连带支付周**农民工工资8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付*、某公司、中建xx承担。事实和理由:周**于2024年5月至6月期间,跟随包工头付*到位于郑州市经开区xxx中建xx滨河xxx园区项目干活,工作内容是桥架安装,即将电缆桥架(线槽、桥架系统)按要求进行固定、连接和布置。案涉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建xx,其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了某公司,某公司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付*。工作期间,付*通过微信支付了周**部分工资,中建xx...(本文书还有3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