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支付原告劳务款268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劳务款2688元未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袁*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为支持其诉称,原告递交了微信聊天截图一组,用以证明其诉请主张的事实。被告袁*未提供证据,亦未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本文书还有755字未显示)